关于收回气瓶充装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市监〔2024〕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3〕7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自2024年4月1日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气瓶充装许可。为做好气瓶充装许可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气瓶充装许可的过渡
1.气瓶充装许可申请。2024年4月1日起,气瓶充装许可(包括燃气气瓶、工业气瓶、车用气瓶充装许可)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2.气瓶充装许可有效性。原发证机关发放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换证。
3.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2024年3月31日前(含3月31日,下同)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受理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相关许可工作。
4.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对2024年3月31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由于不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许可事项,在2024年4月1日后申请单位应当重新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二、关于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气瓶充装单位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有关要求。对于发证机关发生变更的,不适用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三、关于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责任落实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应坚持常规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认真开展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督促气瓶充装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配齐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气瓶充装安全。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