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典型案例
案例1——漯河市召陵区某新能源汽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4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对漯河市召陵区某新能源汽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1辆和违法所得798元,并罚款760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漯河市召陵区某新能源销售店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监督抽查。5月20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区分局收到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漯河市郾城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5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对漯河市郾城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8元,罚款639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3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区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依法对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电动自行车安装了5块电池,额定电压为60V,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漯河市召陵区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7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对漯河市召陵区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9元,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接投诉举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私自更换电池规格,该电动车出厂合格证标明的是48V20AH的锂电池,而当事人销售时安装的是60V20AH的铅酸电池,与电动车合格证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漯河市郾城区某民车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8月23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对漯河市郾城区某民车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8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民车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经营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