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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时间:2023-10-30 09:40 来源: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化肥、“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不合格成品油和加油站计量作弊、餐饮浪费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查处漯河市召陵区某百货商行商标侵权案

2023年3月10日,因2023年2月27日接到投诉,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漯河市召陵区的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某食品旗舰店)的客服人员在与消费者沟通时因消费者好评返现1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好评返现既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无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处罚,形成警示,引导商家诚信经营,努力打造公平竞争、活而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二: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查处郾城区某商行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5月17日,接举报,称郾城区某商行销售的“五粮液”酒,涉嫌商标侵权。2023年5月19日,郾城分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郾城区某商行销售的“五粮液”白酒进行鉴定,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酒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2瓶;2、罚款1万元。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假冒、侵犯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及权利人的权益,只有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有效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才能促使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三: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舞阳县吴城镇某冷饮店无正当理由拒绝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案

2023年9月6日,我局接省局关于舞阳县吴城镇某冷饮店拒绝食品抽检工作的通知,该冷饮店在抽样人员按规定出示了相关证件,并说明抽检要求后,以质疑抽样人员身份为由拒绝接受抽检并报警,抽样人员告知拒绝抽检后果,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科室负责人电话又告知该店负责人工作要求后,该店负责人仍以无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人员陪同为由拒绝接受抽检。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省局委托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行为合法。舞阳县吴城镇某冷饮店拒绝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无正当理由拒绝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1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业;2.罚款1.3万元。

案例四: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查处漯河市召陵区某食品店商标侵权案

2023年6月1日下午,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立即赶到漯河市召陵区某食品店,举报人称在该店购买的一箱五粮液(6瓶)是假的,该店提供不出进货凭证等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一箱。2023年6月13日,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箱白酒是假冒的。漯河市召陵区某食品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侵害百姓人身健康权的日用品、食品、药品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保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净化了酒类交易市场,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案例五: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查处漯河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17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收到国家抽检平台《检验报告》,显示漯河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7日生产的土豆粉条经陕西省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残留超标)。经查明,2022年9月7日,漯河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定制生产土豆粉条16箱,上述土豆粉条经检验铝残留超标,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1.2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人体摄入过量的铝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不合格食品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