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化肥、“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不合格成品油和加油站计量作弊、餐饮浪费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查处漯河某油脂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
2023年5月15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执法人员对漯河某油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该公司使用生鲜牛油脂肪经过提炼后,把牛油销售到南方,但在检查时,发现有部分正在解冻的生鲜牛油脂肪未放在解冻区解冻,而是放在了外面的缓冲区,缓冲区的地面油污、渣滓等污染严重,造成了部分生鲜牛油脂肪从外包装渗透到了里面,而且没有任何防蝇虫设施,生鲜牛油脂肪上到处都是蝇虫,部分生鲜牛油脂肪上还有很多小黑点的渣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 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有的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如果商家漠视食品安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最严厉的处罚,“民以食为天,以人为本”,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将持续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护航人民美好生活。
案例二: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查处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2023 年 1月19 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收到中营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检验报告》:NO: SW12182-2022,抽检结果显示:该公司生产的蛋黄酥 (红豆馅+蛋黄酥) 其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不符合 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 2022 年 12月12 日生产的一批次名称蛋黄酥(红豆馅+蛋黄酥)的件装食品,其规格型号为:1*2Kg,该批次共生产 92 件,已销售完毕,每件 11元,货值金额 1012 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 51000 元;没收违反所得 1012 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全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处漯河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6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漯河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2022年11月1日,当事人生产标称为“果子绘+字母+果子开荟”的黑巧坚果燕麦脆,规格:16袋/箱,300g(30gX10包)/袋,共计10箱,每箱销售价为104元,货值金额合计1040元。2022年11月4日全部销售给安徽省亳州市文明商贸。2023年2月15日,上述食品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23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罚款5万元。
菌落总数超标是导致食品卫生不合格的重要原因,由此引发的食物中毒事故也不少,既给食品企业带来了声誉和经济上的损失,也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了危害。民以食为天,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案例四: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查处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固体饮料案
2023年2月28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依法对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固体饮料。
经查,2023年1月7日,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阿萨姆味奶茶20盒、布丁味奶茶20盒、草莓味奶茶10盒,每盒10袋,三种固体饮料标签上配料表中阿斯巴甜、葡萄糖浆标示错误,“阿斯巴甜”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葡萄糖浆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葡萄糖》GB/T20880-2018标示为“食用葡萄糖”。至2023年2月2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当事人共生产三种固体饮料50盒,已以3元一盒的价格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5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固体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认识和判断商品特征、价值等的基本依据,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照。生产者应确保产品标签内容的真实准确,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五: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查处漯河市召陵区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3年3月20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对漯河市召陵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柴油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2114.7元;罚款57885.3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9日,国家部环保督查组现场对漯河市召陵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经营的柴油进行抽样检测,经快检该加油站销售的柴油涉嫌不合格。2月21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委托河南诚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柴油进行抽检,检测报告显示柴油的硫含量、闪点共两项不合格。漯河市召陵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截至案发时(2023年2月19日)存在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既是提升成品油质量安全水平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成品油质量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