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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漯河市“三小”治理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2-12-22 08:58 来源:

        案件一:源汇区媛媛烘焙食品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6月30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执法人员对漯河市源汇区媛媛烘焙食品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经营蛋糕及预包装食品,办理有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间经营额货值2000.00元,未获利。

查办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西城区优克朵食品加工经营部食品原料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6月10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西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漯河市西城区优克朵食品加工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经营部使用的代可可脂巧克力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2022年3月份该经营部从河南巧优食品有限公司,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一箱代可可脂巧克力原料,其间未使用该原料加工产品。立案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采取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查办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0元行政处罚。

案件三:召陵区琳强副食商行销售仿冒食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1月17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接到举报,漯河市召陵区琳强副食商行涉嫌销售仿冒“双汇王中王”牌火腿肠,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案发一周前通过其他人联系从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开发区的山东恒之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恒之琳”牌特级王中王火腿肠215箱,其外包装正面图案是经典王中王、狮子、特级王中王、荷叶荷花,整体一红色为背景,正面没有其注册商标“恒之琳”(侧面有),图案和文字仿冒双汇集团注册商标“双汇王中王”,涉嫌侵犯双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票据及出厂检验报告。

查办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销毁侵犯双汇公司“双汇王中王”(第1257428、34565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火腿肠215箱;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召陵区全日鲜生活超市薄荷糖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5月8 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召陵区全日鲜生活超市在售的薄荷糖,其中一袋中糖块上发现黑点,一袋中混有卫生纸屑,该批次薄荷糖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3日,于2022年2月16日从漯河市召陵区陆路发干果行购进,共6袋,每袋10斤,货值共228.00元,购进后2袋放在召陵区全日鲜生活超市,分装成小袋后进行销售,4袋调货到召陵区老窝镇喜迎门购物广场销售(经营者另外一个经营店)。截至2022年5月8日召陵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召陵区全日鲜生活超市共销售出去15.716斤,单价4.50/斤,经营额 70.50元,盈利10.50元,目前店内剩余5斤。

查办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准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薄荷糖5斤,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临颍县曹安熟食品经营店使用不合格油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7月22日,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漯河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J202200279,报告显示:临颍县曹安熟食品经营店煎炸过程用油于2022年06月23日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6从河南九豫全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购进“金牌”大豆油一桶,用于煎炸肉制品,容量20L,生产厂家:原阳县百味佳调味品有限公司。经过4次反复煎炸,共煎炸鸡翅5斤、鸡块10斤、鸡腿10斤,该大豆油煎炸的食品共销售所得80.00元,当日大豆油全部用完,剩余1L油渣全部倒掉。

查办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郾城区商桥镇苗将豆花鱼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6月6日,接郾城食安智慧监管云平台转办,郾城区商桥镇苗将豆花鱼食品经营场所出现老鼠,经查明,因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安装挡鼠板,导致食品经营场所出现老鼠。2022年5月17日接郾城食安智慧监管云平台抓拍到郾城区商桥镇苗将豆花鱼食品经营场所出现老鼠,执法人员5月20日收到抓拍信息后,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漯市监郾责改字【2022】07-007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漯市监郾当罚【2022】07号),责令当事人6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2年6月6日,平台再次抓拍到郾城区商桥镇苗将豆花鱼食品经营场所出现老鼠的现象。其行为构成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之行为。

查办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6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