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漯河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引》的通知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发展与壮大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企业融资难题,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活动的开展,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漯河市辖区内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个人所拥有的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为。
二、评估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所有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知识产权且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2.企业租赁
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融资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三、评估原则
(一)客观原则。知识产权评价必须坚持客观原则,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价值存在合法为前提,还必须以现有获得的实际数据为依据进行评价和评估。
(二)专业原则。知识产权评估需要的专业评估人员,除具有价格、资产评估的有关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外,还需具有广泛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并对委托评估的知识产权领域或行业十分熟悉。
(三)科学性原则。知识产权评估所涉及到的科技、创新和经济等几个方面必须具备科学性原则,要充分利用现有数据形成的基本的产权知识对该知识产权进行全面评价,重点是质量和价值。
四、评估方法
(一)成本法。成本法是通过评估或统计研发成本来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
(二)市场法。市场法评估即通过将知识产权与类似背景下最近交易的资产的比较来获得。
(三)收益法。收益法处理的是知识产权产生现金流的能力问题,是建立在收益现值理论基础之上的,并将待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界定为财产经济生命周期内将实现的预期净收益的现值。
(四)模糊综合评价法。模糊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模糊环境下,利用模糊数学工具,考虑评估中多种因素的影响,对该知识产权评估中作出综合决策的评价方法。
五、相关关要求
(一)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评估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评估活动。
(二)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三)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四)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五)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评估合同。
(六)对在知识产权评估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评估国有资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