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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市场轻微免罚清单(第一批)

时间:2021-08-24 18:06 来源:漯河工商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二)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三)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四)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最高”、“最”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笫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一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二)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十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十四)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十五)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十六)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七)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十八)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九)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变更登记后及时变更登记的;

(二十)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一)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二)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三)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后及时停止的;

(二十四)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送到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二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七)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