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市监综处罚〔2022〕163号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综处罚〔2022〕163号

 

当事人:郑州金水脑康中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65B9Q73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詹天恩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年10月14日,我局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通知书》,经过对违法线索的核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广告发布者为河南天乐电视传媒文化演艺有限公司(已作出行政处罚),按照省局《指定管辖通知书》要求,对广告主郑州金水脑康中医院有限公司一并调查处理,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广告主的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2021年8月20日,当事人与广告经营者郑州顺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排期表》,于2021年9月4日,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河南公共频道发布“郑州金水脑康中医院”医疗诊疗服务广告4条次,广告含有:“治疗抑郁焦虑失眠等精神疾病”等内容,当事人支付给郑州顺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2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指定管辖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及我局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证照资料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的事实;

证据三、河南天乐电视传媒文化演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漯市监综处罚〔2021〕154号1份,证明已对广告发布者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发布排期表》1份、收款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时间、费用收取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文字脚本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经过被委托人核对并签字确认,证明了当事人代理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3年4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漯市监综罚告[2022]第163号《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社会影响、危害较小,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以前无行政处罚信息,无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的行为,应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综上所述,因当事人已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营业部(账户: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262404678081004)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直接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