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漯市监召分告字〔2024〕0224号
涉案冷冻肉制品相关权利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 经营未经检验的肉制品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4年6月15日0时3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漯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京珠高速执勤大队移交案件线索:一辆车牌号为鄂AVW455的重型半挂牵涉冷藏车,涉嫌非法购销未经检验的肉制品。接到移交线索后,我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辆的货物中牛副产品129箱(每箱20公斤规格),猪副50箱(每箱15公斤规格),司机王东亮不能提供运输合同、检测报告等有效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货主,司机也无法提供准确的货主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已立案调查。我局根据涉案产品外包装信息,发函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涉案产品的生产、发货情况,企业均不认可涉案产品为其生产。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的冷冻肉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为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2024年7月2日,我局在《漯河日报》刊登扣押物品认领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由于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且该冷冻肉制品不易长期保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对上述冷冻无主肉制品进行如下处理:1、将涉案物品检验,并经价格鉴定机构评估,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2、不免除涉案物品相关权利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王滨 联系电话: 0395-2622315
联系地址:召陵区祥云路1号召陵区市场监管分局
(印 章)
2024年 8月 5 日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