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9#】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市监召分罚听20240319

 

无主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单位)涉嫌经营未经检验冷冻牛副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202463日,高速交警移送我局一批来源不明的冷冻牛副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在漯河市召陵区东城办新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K.202T7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车内装有冷冻牛副产品248,该车司机梁德裕不能提供运输合同、检验报告等有效证明、且联系不到货主,执法人员对该批货物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冷冻牛副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因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且该冷冻牛副产品不宜长期保存,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在《漯河日报》刊登扣押物品认领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且该批冷冻牛副产品经漯河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测为“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第三款之规定,248件无主冷冻牛副产品进行如下处理:将涉案物品经价格鉴定机构评估估价,再经拍卖机构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该批冷冻牛副产品物主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郭志杰   联系电话: 1366395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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