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5#】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漯市监召分告字〔20240205

涉案冷冻肉制品相关权利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 经营未经检验的肉制品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42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漯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珠高速执勤大队移交关于人民东路京港澳高速漯河南站出口一辆车牌号为津F1A165白色冷藏货运车涉嫌非法购销不合格牛肉的问题线索后,在漯河南站出口对该车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冷藏货运车装有熟食牛副348箱,羊肚熟食50箱,承运司机任立立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产品生产厂家山东阳信鑫品胜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的证照复印件及牛副产品检验报告(编号JFWA23020330),无法提供其他冷冻肉制品的检测报告,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货物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核查,承运司机任立立提供的生产商家手续及检测报告均系伪造,且无法联系到货主。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的冷冻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为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2024年3月7日,我局在《漯河日报》刊登扣押物品认领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由于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且该冷冻肉制品不易长期保存,保管费用较贵,又经我局委托漯河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涉案物品均为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上述冷冻无主肉制品进行如下处1、将涉案物品经价格鉴定机构评估,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2、不免除涉案物品相关权利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董广英      联系电话: 0395-2622315  

联系地址:召陵区祥云路1号召陵区市场监管分局              

 

           (印 章)        

2024 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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